辽人社〔2012〕249号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