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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蔡少艾、杨丽伟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沙劳人仲案字[2021]第349、350号)已审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蔡少艾)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5454.2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28元。
(杨丽伟)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5118.7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6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205号(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