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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桐瑀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朝双人裁字〔2021〕第14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朝双人裁字〔2021〕第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工资5745.3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