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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你(单位)与张月关于工资待遇、赔偿金、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87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自公告发布60日起视为送达。
裁决内容: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7日工资待遇8950元(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2元(壹万贰仟贰佰陆拾贰元整)。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8月7日二倍工资差额为63558元(陆万叁伍佰伍拾捌元整)。
四、驳回申请人超额部分的仲裁请求。
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书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