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任晓丹与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决定书。因申请人任晓丹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终止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1〕95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