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泽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大连凯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50,80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139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